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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的价值

更新时间:2012-02-11 14:00

 

       关于法的价值, 虽尚有争议, 但对于以下的几点人们却是基本认同的: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 即法的目的价值2 .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 即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有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 .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 即法作为一种工具, 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法的价值是研究经济法价值的基础, 经济法价值蕴涵于法的价值这一大的范畴之中, 是法的价值在经济法这一具体法律部门中的外在表现

一经济法价值的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既然经济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这一抽象范畴的具体化, 那么经济法价值也就无非包括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即经济法所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 经济法的自身价值(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和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 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 如界定各方利益)  囿于文章篇幅, 本文仅讨论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和自身价值

(二)经济法价值的价值根据学界通说, 决定一个法律部门独立性的主要因素是看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然而就笔者的认识而言, 法的价值无疑也对法律部门独立性具有重要影响从法的几个范畴的内部关系来看, 相对于调整对象, 法律价值无疑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经济法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 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 与它们密切相连并统一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  由此足见经济法价值的重要性再从外部来看, 虽然各个部门法作为法这一抽象范畴的子系统, 其价值在终极目标上具有相似性与某些一致性,但作为独立存在的部门法, 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其价值具有某些异于它法的独特性, 而这种独特性的存在又必然会更加巩固其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对经济法而言亦是如此因此, 可以说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综上所述, 对于经 济法价值的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二以往经济法价值研究的缺陷与不足

(一)以往经济法价值研究的偏差与不足 理论界对于经济法价值的研究虽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然而却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偏差和不足, 具体表现为:1.将经济法的价值概括为公平效率发展 安全秩序正义等这类观点没有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作为前提, 只是简单地套用了法的价值, 将法的价值归纳为经济法的价值, 从而使经济法的价值无法体现其独特性, 也就更无法体现出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将经济法的价值概括为社会公平经济民主社会公益社会经济福利价值经济民主价值, 此类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法兼具公私法的社会本位的性质, 但却只是将社会法价值和民法价值简单叠加虽然目前学界对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争论激烈, 但此种争论并不影响本文关于经济法与社会法价值的探讨既然存在争论, 那么至少这样一种结论就是成立的:社会法与经济法不是同一的既然不同一, 那么它们的价值也就是不相同的 社会公平, 社会公益, 社会经济福利价值等价值取向带有明显的社会法意味, 而经济民主又更多地体现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理念, 成为民法价值的一部分, 因而此类归纳使经济法价值追随民法或社会法价值,从而丧失了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价值的研究方法和经济法价值的确立

1.研究方法:在分析了以往研究的偏差和不足之后, 我们发现,在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中, 要么忽视其中特殊性, 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其独立性, 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必然导致研究的不足, 从而使经济法价值的研究难以有所突破笔者认为, 经济法价值的研究中应更加突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在其价值的研究中多寻找其异于他法的个性, 剖析其深层次的意义此即为经济法价值研究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方法

2 , 本文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前文已述, 本文在经济法价值的讨论上主要研究其自身价值和目的价值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在于它是商品经济的普遍法, 而其目的价值微观上表现为实质公平, 宏观上表现为社会整体效益

三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的自身价值, 即存在价值众所周知, 经济法的产生实际上是早期 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思想一步步走向破产而带来的必然结果 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 一直充当守夜人的资本主义政府不得不运用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 然而, 在这种全面干预的过程中, 商品经济自身的规律也必须受到相应的尊重于是, 在相关经济政策指导下国家对经济进行了干预, 后来便逐渐产生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也就是说, 经济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其产生之初即以挽救商品经济的衰落为己任而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更以其兼具公私法性质的独特性和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 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更大的作用如其在保护竞争克服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优越性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无法比拟的

(二)经济法的目的价值从微观上看, 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实质公平, 从宏观上看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实质公平公平作为法律的价值理念, 体现在私权领域即民事关系中即为平等然而 民事关系的平等, 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形式上的意义,一审视具体主体在具体关系中实际上是否平等, 我们就会看到, 即使在民事社会生活中, 亦到处存在不平等  主体间的实际平等要靠主体间均衡的实力来维护 而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 在雇佣劳动关系实力强大的垄断组织与中小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产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中双方关系人实力是不均衡的, 因而也必然存在不平等的情形, 进而破坏社会的实质公平 而民法等私法对社会经济给予的过度自由却又从另一方面压制了公平, 出现了诸如市场垄断不当低价销售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 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而在面对此种行为时, 民法显然鞭长莫及,毕竟其性质为确权法而非限权法, 一旦民法参与到对经济的干预中, 其基本性质和理念便发生了变更,并且在很多情况下, 民法作为私法, 其对经济的干预能力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对商品经济的粗暴干预, 带有过多的强制色彩,而强权下的公平必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 尤其是公权的干预又不可能触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难以真正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违背市场规律的干预甚至会破坏和阻碍经济的发展因而当社会需要实质公平, 但现有的法律部门并不能达到此种目的时, 经济法便应运而生经济法兼具公私法性质, 这为其实现实质公平提供了现 实可能性作为公法, 它能使国家以公权的身份, 运用指令性和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作为私法, 国家又能以私法主体的身份运用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国家投资等调整方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确保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私权秩序而且,经济法作为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人从根本上体现了经济法价值中的实质公平这一理念具体体现为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 为维护经营者之间的实质公平, 保护公平竞争而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交换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而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在社会分配制度上, 规定了财政法劳动法; 为维护代内公平而制定了资源环境保护法, 以及为维护代际公平而制定了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与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是不同的, 民法的公平更多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 而经济法追求的公平却是实质公平, 虽然民法也追求实质公平,但经济法意义上的实质公平都是民法以其自身的性质所难以达到的 因而, 实质公平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

       2 .社会整体效益效益在经济学上被认为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 分为个体效益和社会整体效益 在资本主义初期 自由放任思潮时期, 人们普遍认为社会整体效益即为每个单个个体效益的简单叠加, 然而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哲学中的联系观, 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忽略了个人在追求个体效益时的相互矛盾, 这种矛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和最大化, 从而使私法领域中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之间发生了冲突, 亦即个体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冲突而唯一能够协调这种冲突的便是经济法首先, 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的性质, 它立足于组织和国家社会的新发展, 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内在平衡, 而这种协调的结果便是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其次,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法, 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上均具有宏观性长远性, 而不仅仅限于当前利益, 经济法更善于把握宏观上的社会整体效益再次, 经济法在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这一价值上其地位是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 作为私法的民法只重视个体效益, 不能追求宏观上的社会效益, 而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却只能通过间接手段实现社会效益, 在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上显然不如直接实现社会效益的经济法优越 当然, 社会整体效益也不是社会法的范畴, 社会法与经济法在价值上的区别应该在于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更多地具有经济性, 而社会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更多地体现其社会福利性: 社会整体效益显然具有极强的经济性, 因而, 它只能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成为经济法在宏观领域所追求的价值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作为商品经济普遍法的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在宏观上体现为社会整体效益, 而在微观上则表现为实质公平, 也正是因为这两点, 经济法才能真正体现出独特性和不可或缺性, 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也成为经济法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屹立不倒的丰碑